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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范某某,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申维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析产费3300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维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