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琴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罗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支付令生效后,被申请人罗某某拒不按支付令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对被执行人罗某某拘留15日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某某于签订执行和解笔录当天偿还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9615元;在2014年3月2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在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卢胜富审判员 罗四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