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蒲富屯、杨娥娥拐卖妇女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富屯,杨娥娥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富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富屯,男。2013年08月19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辩护人杨芳玲,女,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杨娥娥,女。2013年08月19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辩护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富屯、杨娥娥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01月0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宝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富屯及其辩护人杨芳玲、被告人杨娥娥及其辩护人乔广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娥娥发现儿媳王某某精神不正常,数次离家出走,不能与儿子王某正常生活。2012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杨娥娥找到被告人蒲富屯,向其说明被害人王某某的情况后,让被告人蒲富屯重新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结婚对象,没有什么要求,只要把当初娶被害人王某某的彩礼钱和花销共五万元弄回来就行。到2013年3月份,被告人蒲富屯通过袁某某、翟某某、杜某某将王某某介绍给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钳二乡某某村的梁某某,但被告人蒲富屯向梁某某隐瞒了被害人王某某是被告人杨娥娥的儿媳妇和被害人王某某精神不正常的事实,收取了梁某某彩礼六万八千元,被害人王某某被带到富县与梁某某一起生活。被告人蒲富屯从中非法获利两万八千元,被告人杨娥娥从中非法获利三万元。后被害人父亲王某甲到被告人杨娥娥家看望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杨娥娥谎称被害人王某某跑丢了,一直没有找到。2013年8月29日,被害人王某某被富县公安局民警解救送回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某某村家中。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蒲富屯、杨娥娥犯拐卖妇女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蒲富屯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认为,其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对象,是被告人杨娥娥给他说,被害人王某某的父亲同意,并提供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他才给帮忙介绍的,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富屯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蒲富屯是受被告人杨娥娥之托,帮忙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对象,属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蒲富屯主观恶性小,能积极退赔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娥娥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认为,其不是职业性拐卖人口的,属初犯;其开始也不知道被害人有病,将她娶进门后才发现,其也是受害人;其是受被害人父亲之托,为她另找对象。被告人杨娥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娥娥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杨娥娥全额退赔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10月份,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某某村村民王某甲经人介绍,将其女儿被害人王某某嫁给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某甲村杨娥娥的儿子王某为妻,后被告人杨娥娥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精神不正常,数次离家出走,不能与儿子王某正常生活。2012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杨娥娥找到被告人蒲富屯,给被告人蒲富屯说明被害人王某某的情况后,让被告人蒲富屯重新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结婚对象,她提出,只要把当初娶被害人王某某的彩礼钱和花销共五万元要回来就行了。到2013年3月份,被告人蒲富屯通过袁某某、翟某某、杜某某联系,将被害人王某某介绍给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钳二乡某某村的梁某某,但被告人蒲富屯向梁某某隐瞒了被害人王某某是被告人杨娥娥的儿媳妇和被害人王某某精神不正常的事实,收取了梁某某彩礼六万八千元,给被告人杨娥娥分了三万元,给袁某某、翟某某各分了四千元,给杜某某分了二千元,被告人蒲富屯从中获得两万八千元。之后,由被告人杨娥娥和被告人蒲富屯的妻子宋某某一起把被害人王某某送到富县钳二乡某某村梁某某家。后被害人父亲王某甲到被告人杨娥娥家看望被害人王某某时,被告人杨娥娥谎称被害人王某某跑丢了,一直没有找到。2013年8月29日,被害人王某某被富县公安局民警解救,送回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某某村家中。案发后,被告人蒲富屯退赔赃款两万八千元,被告人杨娥娥退赔赃款三万元,袁某某退赔赃款四千元,翟某某退赔赃款四千元,杜某某退赔赃款二千元,共计六万八千元。赃款已全部发还梁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富县公安局羊泉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6日,富县钳二乡某某村村民梁某某到富县公安局羊泉派出所报案:2013年3月,钳二乡下良村村民杜某某把一个陕西省武功县的二十岁左右女性介绍给他当老婆,一名五十多岁的妇女自称是这个年轻女性的母亲,他付给媒人六万八千元,现在这个年轻女性整日疯疯癫癫,他怀疑这个年轻女性是被拐卖的。2、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18日,蒲富屯、杨娥娥在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某甲村家中被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3、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陕西省武功县长宁镇某某村一队村民,父亲王某甲。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杜某某带他到武功县给他介绍对象,“王姨”、杜某某的妻姑和老蒲给他介绍了老蒲同村的女子王某某,他付给老蒲6万8千元礼钱,后他将王某某带回富县家中,在往回走的车上,王某某的母亲问王某某知道是到哪不,王某某说不知道,王某某的母亲就说是带着她到北京耍。开始的几天王某某还正常,过了一周多的时间,发现王某某行为不正常了,有暴力倾向,打他,摔家里的东西,有一次傍晚王某某翻墙跑了,在村里面一处草丛里面找到。他给王某某的母亲打过电话,她说要是王某某有病就让他带到西安看病。老蒲没有告诉他王某某有何病史,只是说王某某小时候发过高烧。5、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杜某某带他和梁某某到武功县给梁某某介绍对象,“王姨”、杜某某的妻姑和老蒲给梁某某介绍了老蒲同村的女子王某某,梁某某付给老蒲6万8千元礼钱,后他和杜某某、梁某某将王某某带回富县,在路上,王某某的母亲给她说是去北京耍呢。介绍人没有给他们说王某某有病,只是说王某某小时候发过高烧。王某某到富县后疯疯癫癫,连自己都照看不好。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农历10月8日,他的二女儿王某某出嫁到西安市周至西安某甲村,女婿叫王某,王某的妈妈叫杨娥娥。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杨娥娥到他家找他说她儿子和你女儿过不下去了,她给王某某找了个对象,让他看看怎么样,他没有同意。过了几天,他去她家找看女儿,杨娥娥说是送去看病了,今年的2月10日,他又去她家看他女儿,她给他说还在看病,今年3月份的一天,他坐班车碰见杨娥娥,她说王某某跑丢了找不到了,他以为真的跑丢了。他没有说过让她重新给王某某介绍对象。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杜某某打电话让她给梁某某找对象,她经翟某某、蒲富屯、蒲富屯的妻子给梁某某介绍了蒲富屯同村的王某某,梁某某与王某某见面后,两人都愿意。蒲富屯提出王某某家要7万元礼钱,梁某某给了6万8千元,蒲富屯给杜某某分了2000元,蒲富屯、蒲富屯妻子、翟某某和她每人分了4000元,剩余5万元,由蒲富屯妻子送到王某某家。后杜某某、梁某某、蒲富屯妻子、王某某、王某某的母亲去了富县。她发现王某某反应有些迟钝。王某某是杨娥娥给自己儿子找的童养媳。8、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杜某某带着梁某某、梁某甲到她家,说他妻姑袁某某不在家,她问给谁找对象,杜某某指着梁某某说就他,过了一会,袁某某打电话说她回来了,他们几个就过去了。第二天,她们联系了老蒲,到老蒲家村子,老蒲的妻子带袁某某、杜某某、梁某甲、梁某某去同村的王某某家,梁某某与王某某见面后,两人都愿意,蒲富屯提出王某某家要7万元礼钱,梁某某给了6万8千元,蒲富屯给杜某某分了2000元,蒲富屯、蒲富屯妻子、袁某某和她每人分了4000元,剩余5万元,由蒲富屯妻子送到王某某家。后杜某某、梁某某、蒲富屯妻子、王某某、王某某的母亲去了富县。9、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他让他妻姑袁某某给梁某某找对象,袁某某经翟某某、蒲富屯、蒲富屯的妻子给梁某某介绍了蒲富屯同村的王某某,梁某某与王某某见面后,两人都愿意,蒲富屯提出王某某家要7万元礼钱,梁某某给了6万8千元,蒲富屯给他分了2000元,蒲富屯、蒲富屯妻子、袁某某、翟某某每人分了4000元,剩余5万元,由蒲富屯妻子送到王某某家。后他、梁某某、蒲富屯妻子、王某某、王某某的母亲一起回到富县。10、证人宋某某(被告人蒲富屯妻子)的证言证实,2012年后季,杨娥娥找蒲富屯帮忙,给杨娥娥的儿媳妇王某某重新找一个对象,把娶王某某和王某某花销的四万元弄回来。2013年3月,武功县的两个媒婆带着延安的三个男的到某甲村见王某某,蒲富屯从中说和,给了王某某的婆婆杨娥娥三万元礼钱,她和杨娥娥还有延安的三个男的将王某某带到延安富县,之后她和杨娥娥就离开了。蒲富屯和她都知道杨娥娥的儿子王某小儿麻痹,几年前,杨娥娥给王某娶了王某某,王某某有精神病。但杨娥娥让蒲富屯给对方介绍,王某某是她妹的女儿,从小给她儿子养的童养媳,现在王某某不愿意了,才给王某某重新找结婚对象。11、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从杜某某家提取梁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协议书》一份;蒲富屯辨认富县钳二乡某某行政村某某组梁某某家为被害人王某某被拐卖的地点。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某甲村杨娥娥家为被害人王某某被拐卖的现场。辨认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某甲村蒲富屯家为交易的地点。12、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退款人退款说明证实,2013年8月17日,蒲富屯自愿退赔现金28000元;2013年8月18日,杜某某自愿退赔现金2000元;翟某某自愿退赔现金4000元;袁某某自愿退赔现金4000元;2013年8月22日,杨娥娥自愿退赔现金30000元。13、领条证实,2013年9月1日,梁某某领取现金68000元;2013年8月29日,王某甲(王某某之父)从富县公安局羊泉派出所领回被杨娥娥拐卖的被害人王某某。14、陕西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西康法鉴(2013)精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和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被鉴定人仍表现为行为紊乱,被鉴定人王某某仍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15、被告人蒲富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2年腊月,杨娥娥找他因她儿媳妇王某某有精神病,和她儿子王某过不到一块,王某某的娘家不同意退婚、退彩礼,遂让他给王某某重新找一个对象,把她家娶王某某时的礼钱和王某某到她家后的花销共五万元弄回来,他问杨娥娥给王某某的家人说过这件事吗,杨娥娥说王某某的父亲同意杨娥娥给重新介绍对象,还说:“你不要怕,出了事情有我。”他不知道王某某的父亲是否同意杨娥娥给王某某重新介绍对象,杨娥娥还把王某某的户口薄和身份证给了他,他答应杨娥娥给王某某介绍对象,他只管给王某某介绍对象,为了得到些钱,杨娥娥这么做就是为了图财弄钱。2013年3月份,袁某某、翟某某(翟选梅)、杜某某带着富县的梁某某、梁某甲找他给梁某某介绍对象,他给梁某某介绍了王某某。在大家的带领下,梁某某与王某某见面,梁某某能看上王某某,他就提出让梁某某出7万元彩礼,梁某某只出6万8千元。后梁某某在他家将装有6万8千元的袋子交给他,他将钱拿到隔壁房间给杜某某分了2000元,他又到厨房给袁某某、翟某某以及他每人分了4000元,并说他妻子也跑前跑后应该给他妻子也分些钱,她们都同意了,他又拿出来4000元,共分了18000元,他又从钱袋子里拿出两万元私藏,后将装有三万元的钱袋子交给他妻子,让他妻子交给杨娥娥。当天,杜某某、梁某某、梁某甲、杨娥娥和他妻子五人带王某某到富县梁某某家。杨娥娥提出要五万元,但他向男方收了6万8千元,只给了杨娥娥3万元,是为了从中多得些钱。在将王某某介绍给梁某某时,杨娥娥让他对男方介绍王某某是她的女儿,他没有给男方说杨娥娥是王某某的婆婆,也没有说王某某的身体状况,为了说对象顺利一点,他给袁某某、翟某某、杜某某说的是王某某不够结婚年龄,是杨娥娥给王东准备的儿媳妇,王某某还没有和杨娥娥的儿子结婚,不知道这三个人是否给男方说过,男方和杨娥娥、王某某见面的时候他不在场,不知道杨娥娥怎么给男方说的。16、被告人杨娥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当庭供述证实,2011年农历10月,她儿子娶了媳妇王某某,当时彩礼是3万元,王某甲没有告诉她他女儿有何病史。王某某到家后不正常,砸东西、打人,离家出走,和她儿子过不到一起。2012年腊月,她给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提出,把王某某送回去,把彩礼退了,王某甲不同意,让她给王某某重新找个结婚对象。接着她找同村的蒲富屯,让蒲富屯给王某某重新介绍一个结婚的对象,把当初娶王某某时的彩礼钱及王某某的花销共5万元弄回来。过了段时间她给蒲富屯说能给她三万元彩礼也可以,到2013年3月份,蒲富屯给王某某介绍了一个延安富县的小伙,那小伙到她们村和王某某见了面,能看上王某某。第二天,蒲富屯的妻子给她送了3万元彩礼钱。之后,她送王某某去了延安富县那个小伙的家。在去的路上,她问王某某知道是到哪不?王某某说不知道,她就说是带着她到北京耍。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甲打电话说他不同意给王某某介绍对象,接着到她家看王某某,她说王某某看病去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她见到王某甲,给王某甲说王某某跑得不见了,一直找不见,王某甲说找不见就算了。王某甲不知道王某某在延安富县。给王某某介绍的这个对象是延安富县人,她不清楚对方家中的情况。她不知道蒲富屯给男方说了多少礼钱。当时男方向她了解王某某情况时,她给对方说王某某是她妹子家的女儿。是蒲富屯让她这么说的,这么说是为了给王某某介绍对象的事情能成。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富屯、杨娥娥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将被告人杨娥娥的儿媳妇以介绍婚姻的形式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皆系主犯。被告人蒲富屯、杨娥娥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蒲富屯、杨娥娥能积极退赔赃款,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富屯辩称,其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对象,是被告人杨娥娥给他说,被害人王某某的父亲同意,并提供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其才给帮忙介绍对象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蒲富屯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蒲富屯是受被告人杨娥娥之托,帮忙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对象,属从犯的辩护理由,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当,分赃相近,应属共同主犯,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娥娥辩称,她是受被害人父亲之托,为被害人另找对象的辩护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娥娥的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富屯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所判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杨娥娥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所判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明军代理审判员 杨海军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