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李云霞与侯安子、王桃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霞,侯安子,王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李云霞,女,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慧,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安子,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被告:王桃红,又名王燕,女,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霞诉被告侯安子、王桃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霞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8元,依法减半收取2594元,由原告李云霞承担。审 判 长 贾 雷人民陪审员 段景文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