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逯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逯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被告李某丙,男,汉族。被告李某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逯秀章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逯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廷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