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中审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和峰交通肇事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审执字第00245号罪犯李某某,男,48岁,汉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1年12月23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抚中刑二抗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书通审判员 吕 明审判员 张庆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芦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