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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民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九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九日商贸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梦蝶雅苑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九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旭东。被执行人:宁波海曙梦蝶雅苑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九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梦蝶雅苑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梦蝶雅苑餐饮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并查封了其位于月湖盛园的餐饮店内的桌椅、机器设备等财物,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5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