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与常州新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常州新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商初字第838号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负责人徐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慧彬,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刚,男,汉族,溧阳市人,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常州新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洪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溧阳供电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慧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溧阳供电公司诉称,2013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和电费结算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按规定向原告交纳电费。原告按约履行了供电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交清电费,截止到2013年11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电费3607162.0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电费3607162.06元,承担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电费2888971.81元,按每月千分之二计算,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电费2788971.81元,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电费3607162.06元,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电费3607162.06元,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新力公司未作答辩。经查:2013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合同和电费结算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电,合同对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供电方式、供电质量、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其中违约责任规定: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从逾期之日起至电费交清之日止,按下列规定计算违约金,当年欠的电费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的电费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电费结算协议约定:每月抄一次表,抄表日为每月25日至月末,抄表次日进行电费结算。抄表方式采用人工或负控装置自动抄表方式,并以抄表数据作为电费结算依据。用电方采用预付电费方式交付电费,实行先买后用,供电方有权直接从用电方银行帐户上划扣,扣款日为每月5日、10日、15日。供用电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电,2013年8月份前电费被告已付清,且银行帐户有100003.59元余额,9月份欠电费2988975.4元,10月份欠电费818190.25元,合计3807165.65元。10月17日被告交纳电费10万元,再扣除8月份帐上余额100003.59元,被告尚欠电费3607162.0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供电,但被告未按期交清电费,被告尚欠电费3607162.06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立即支付。由于被告未按期交清电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新力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溧阳市供电公司支付电费3607162.06元,承担自2013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电费2888971.81元,按每月千分之二计算,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电费2788971.81元,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电费3607162.06元,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电费3607162.06元,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898元。审 判 长 宗金福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人民陪审员 方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小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