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民四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高伟峰与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峰,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四初字第17号原告:高伟峰,男,汉族,33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郑星,男,汉族,2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峰诉被告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峰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伟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高伟峰承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