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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四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高伟峰与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峰,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四初字第17号原告:高伟峰,男,汉族,33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郑星,男,汉族,2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峰诉被告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峰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伟峰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高伟峰承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