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桥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南京达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桥商初字第120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某地。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某某、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在某地。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35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