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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与李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李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负责人钱勇被告李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诉被告李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已对纠纷协商处妥,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岭下采石场承担。审判员  陈洪流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