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他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徐英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寿执他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春海,局长。被执行人徐英溪。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英溪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20日以被执行人徐英溪未经批准占用古城街道尚家村耕地1.44亩搞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寿国土罚字(201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288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履行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审查认定,2013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徐英溪送达了寿国土罚字(201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罚字(201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罚字(201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徐英溪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寿国土罚字(2013)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28800元及加处罚款足额缴纳。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程 玉 章审判员 李恒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春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