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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梁欢诉莫华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欢,莫华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梁欢,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莫华好,女,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欢诉被告莫华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以因特殊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欢负担。审判员  黄活强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璨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