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忻府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琴与被执行人忻府区庄磨镇村民委员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琴,忻府区庄磨镇庄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忻府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琴,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忻府区人,现住忻府区。被执行人忻府区庄磨镇庄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职务: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忻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忻府区庄磨镇村民委员会存款22178.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俊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