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苏绮红与黄新强、高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05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542号原告:苏绮红,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袁朝晖,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强,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高展兰,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苏绮红诉被告黄新强、高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宋华、人民陪审员刘艳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朝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新强、高展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绮红诉称:苏绮红与黄新强是多年的朋友关系,黄新强、高展兰夫妇因经营多家公司而名声响亮,而且自有的“黄山公寓”是在虎门金洲地区非常有名。2009年8月14日,黄新强、高展兰夫妇称因为生意周转一时紧张,请求苏绮红借款40000元,且口头答应可以自建的房产作为抵押。苏绮红认为黄新强、高展兰确实有偿还能力,便于2009年8月14日,与黄新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苏绮红当场交付了现金40000元给黄新强。之后,黄新强一直未能归还借款,苏绮红多次催讨未果。黄新强与高展兰是夫妻关系,应共同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绮红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黄新强、高展兰立即向苏绮红返还借款40000元;2.黄新强、高展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新强、高展兰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苏绮红与黄新强系朋友关系。苏绮红主张,2009年5月至12月,黄新强以红酒贸易需要资金为由向苏绮红借款,共借款13笔,合计490000元(另12笔借款另案处理),每笔借款黄新强均向苏绮红出具了借据;因2009年12月家中被盗,借据遗失,苏绮红找到黄新强,与黄新强补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9年8月14日的《个人借款合同》,苏绮红为甲方,黄新强为乙方,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一、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正)。二、乙方收到借款时应向甲方出具借条。三、借款利率为。因追偿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调查费、律师费、仲裁费均由乙方承担。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出仲裁。五、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黄新强在乙方处签名并按指膜予以确认。双方在该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苏绮红因黄新强至今未归还借款,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黄新强与高展兰原本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11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11年3月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苏绮红主张案涉借款系在黄新强、高展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高展兰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婚姻关系证明、民事判决书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黄新强、高展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苏绮红主张黄新强尚欠其借款40000元未还,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予以证明。但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黄新强收到借款时应向苏绮红出具借条。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但借款合同是否履行,出借人是否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借人苏绮红承担举证责任。而苏绮红未能提交借条或其他证明其向黄新强交付借款的凭证,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借款合同中关于交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苏绮红要求黄新强、高展兰归还借款40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绮红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绮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云代理审判员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刘艳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奕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