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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传濮与被告赵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传濮,赵永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冯传濮,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陈庄乡大小辛庄村68号。被告赵永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黄河路城关镇家属院楼下万利达教育电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传濮与被告赵永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传濮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传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冯传濮承担。审判员  郝海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清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