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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杨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杨泽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806号原告陈国庆,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杨泽然,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国庆与被告杨泽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庆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金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日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