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沙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娄某某请求对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沙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马某某。申请人娄某某。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某某与娄某某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陈进行了审查。经查明,申请人马某某与娄某某于2014年6月15日在沙洋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娄某某赔偿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人马某某与娄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金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