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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甲与朱乙、朱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甲,朱乙,朱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朱甲,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刘知文,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乙,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朱丙,女,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顾辰,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甲诉被告朱乙、朱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朱甲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朱甲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甲负担。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诗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