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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薛延东与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延东,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延东,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克日木·吾序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劲,女,1971年3月8日出生,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延东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07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延东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延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延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薛延东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薛延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代理审判员  朱 涛代理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