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唐先红、唐先华与唐化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先红,唐先华,唐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唐先红,男,生于1975年10月2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先华,女,生于1969年2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唐化明,男,生于1930年10月5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射洪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唐化明所有的门面一间。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化明所有的门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林审 判 员 王玉明代理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