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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唐先红、唐先华与唐化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先红,唐先华,唐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唐先红,男,生于1975年10月2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先华,女,生于1969年2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唐化明,男,生于1930年10月5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射洪民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唐化明所有的门面一间。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化明所有的门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林审 判 员  王玉明代理审判员  付孝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