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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任萍与王德仁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萍,王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尖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任萍,身份证号230503195810120429,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矿务局正兴公司退休职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锦绣家园2号楼3单元203室。被执行人王德仁,身份证,230502194104170719,男,194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矿务局材料总厂退休职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锦绣家园2号楼3单元203室。本院在执行任萍申请执行王德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尖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鸿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