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调确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勤文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勤文,武汉中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调确字第00048号申请人:张勤文,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汉中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育峰。委托代理人:张开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勤文、武汉中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魏建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勤文、武汉中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关系发生纠纷,于2013年10月16日经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武汉中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勤文5682元(已付)。二、张勤文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向武汉中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有其他权利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