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民初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县民初字第4172号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1号1610房。法定代表人石运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梅芳,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红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