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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减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董凯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0359号罪犯董凯,男,1991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现在西安市看守所服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13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31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西安市看守所于2014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董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凯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