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赵某乙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赵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32-2号原告陈某甲,城镇居民。被告赵某乙,农村居民。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某乙银行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