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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赵某乙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赵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32-2号原告陈某甲,城镇居民。被告赵某乙,农村居民。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某乙银行存款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