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城民再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邱明军和黄凤杰、荣国辉、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邱明军,黄凤杰,荣国辉,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城民再字第8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明军。委托代理人高玖富委托代理人国建明,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凤杰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荣国辉。黄凤杰、荣国辉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铁砚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振山,平顶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海军,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杨忠义,村调解中心主任。原告黄凤杰、荣国辉诉被告邱明军、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顶村)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白洮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被告邱明军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白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白洮重审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邱明军不服,再次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生效后,邱明军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白城民申字第41号民事裁定:该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再审人邱明军委托代理人高玖福、国建明,被申请再审人黄凤杰及其黄凤杰、荣国辉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铁砚,被申请再审人平顶村委托代理人谭海军、杨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度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和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白洮重审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栾凤林审 判 员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继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