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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德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德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刘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科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德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左中旗。法定代表人关海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斌,男,汉族,79岁,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宝杰,女,49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德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宝杰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宝杰在沈阳铁路局通辽货运中心工资收入2500.00元,直至扣足294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四年一���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