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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长沙汇山锡业有限公司与长沙恒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汇山锡业有限公司,长沙恒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0037-1号原告长沙汇山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白霞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唐汇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长沙恒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A-6栋2层208号房。法定代表人邓顺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汇山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恒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汇山锡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洪江的起诉,并解除对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汇山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长沙汇山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恒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对被告长沙恒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财产诉讼保全措施。二、解除对案外人代海燕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1611号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房产交易手续的查封、冻结。本案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连同保全申请费1259元共计2886元由原告长沙汇山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海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