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范期明与吴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期明,吴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范期明,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家兵,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期明与被告吴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庭远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期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期明负担。审判员 王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