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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范期明与吴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期明,吴家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范期明,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吴家兵,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期明与被告吴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庭远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期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期明负担。审判员  王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