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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汝祥、肖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汝祥,肖碧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5号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慧娟。委托代理人:邵芷然,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邓汝祥,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碧云,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汝祥、肖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以被告已向原告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美林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佩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