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何保全与吴培来离婚纠纷执行栽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保全,吴培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何保全,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执行人吴培来,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雷法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经查被执行人吴培来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培来储存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存款(账号XX)2626元、存款(账号XX)569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克健审判员 林南进审判员 杨尚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