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湛雷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何保全与吴培来离婚纠纷执行栽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保全,吴培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何保全,女,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执行人吴培来,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雷法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经查被执行人吴培来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培来储存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存款(账号XX)2626元、存款(账号XX)569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克健审判员  林南进审判员  杨尚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