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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泽和与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和,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王泽和,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勇。被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869号。法定代表人:艾玉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平。被代:刘爱平,男,1963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303030011,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06号,现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中天新村25幢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和与被告江苏正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和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