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谭运与李荣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运,李荣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985号原告谭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李荣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谭运与被告李荣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荣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运诉称:2013年7月3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2778元。为此,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277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荣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778元。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员工谭运工资2778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百柒拾捌元),于9月25日前还清。欠款人:李荣龙。日期:2013年9月16日”。被告逾期未支付,原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77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员工入职登记表、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举示欠条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到期未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荣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谭运一次性清偿所欠劳动报酬2778元。如果被告李荣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荣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谢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