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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建新、李香兰与唐学平、李小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李香兰,唐学平,李小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张建新,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李香兰,女,1964年5月5日出生。被告唐学平,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李小娜,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新、李香兰与被告唐学平、李小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建新、李香兰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