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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刘德琼与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琼,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刘德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4日。委托代理人王涛,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龙青支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原告刘德琼与被告重庆恒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琼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德琼负担。审判员  廖红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