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少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少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淮安市。被告沙某某,女,住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案件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国凤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