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商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刘景汉、刘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景汉,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刘峰,周美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人:郑锋。原审被告:刘峰。被告:周美貌。上诉人刘景汉与被上诉人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原审被告刘峰、周美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刘景汉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刘景汉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翁若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