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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黄棋煌抢劫罪,黄棋煌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棋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331号罪犯黄棋煌,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惠安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丰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棋煌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724元(未交)。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2006)泉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漳刑执字第11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漳刑执字第18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棋煌自2011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均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表扬,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累计达标分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棋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棋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鸿林审 判 员  温继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