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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浩与回庆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回庆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浩,男,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个体户。被告:回庆喜,男,汉族,山东省人,农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回庆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原告缓交),由原告张浩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