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谭志彦、谭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闵东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谭志彦,谭玉,闵东伟,李立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鲍阳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志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玉。法定代理人:谭志彦。上述二被上诉人谭志彦、谭玉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建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东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温瓯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定于2014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并已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开庭时,以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二审庭审的谢兴更无该支公司出具的委托手续,应视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美权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