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汇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刘保远与张军、韩洪毅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远,张军,韩洪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刘保远,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蔡封森,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男,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洪毅,男,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敏,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刘保远诉被告张军、韩洪毅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保远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保远承担。审判员 刘正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