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陈海东与麻宝贵、孟宪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东,麻宝贵,孟宪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24号原告陈海东,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俊英,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秀梅,女。被告麻宝贵,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孟宪付,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东与被告麻宝贵、孟宪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东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0元减半收取15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