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忠有等19人与宋凤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有,王延利,张春运,周玉国,高连生,代同聚,徐茂春,张艳,张武,马德海,单国明,赵全,王明书,伊怀海,王润宝,刘占平,孙贵学,井玉臣,王家辉,宋凤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1015号原告张忠有,男,46岁原告王延利,男,36岁原告张春运,男,53岁原告周玉国,男,45岁原告高连生,男,48岁原告代同聚,男,49岁原告徐茂春,男,46岁原告张艳,男,41岁原告张武,男,36岁原告马德海,男,54岁原告单国明,男,30岁原告赵全,男,39岁原告王明书,男,51岁原告伊怀海,男,36岁原告王润宝,男,53岁原告刘占平,男,44岁原告孙贵学,男,48岁原告井玉臣,男,48岁原告王家辉,男,40岁19名原告诉讼代表人张忠有,男,46岁被告宋凤江,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有等19人与被告宋凤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有等19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有等19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张忠有等19人负担。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