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文龙要求宣告史广年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卫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史文龙,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申请人史文龙要求宣告史广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史文龙因被申请人史广年于1998年5月中旬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史广年死亡。经查,史广年,男,汉族,1953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5302023018),住平顶山市矿工东路南4号院25号,1998年5月中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史广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是史广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史广年在寻人公告法定期满之后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史广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宏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慧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