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9号原告闫某某,女,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卫波,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