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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爱卿与潍坊世纪华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卿,潍坊世纪华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5号原告唐爱卿。被告潍坊世纪华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卿与被告潍坊世纪华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实际支付货款,故原告唐爱卿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世纪华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爱卿撤回对被告潍坊世纪华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诉讼保全费350元,共计666元,由被告潍坊世纪华润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谭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