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秦翠珍与蒋春荣、周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翠珍,蒋春荣,周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秦翠珍。委托代理人龚冬梅,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志红。被告蒋春荣。被告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翠珍与被告蒋春荣、周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翠珍于2014年1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翠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06.5元,余款10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苏 敏人民陪审员 郝总路人民陪审员 钱小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唐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