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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秦翠珍与蒋春荣、周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翠珍,蒋春荣,周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秦翠珍。委托代理人龚冬梅,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志红。被告蒋春荣。被告周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翠珍与被告蒋春荣、周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翠珍于2014年1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翠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06.5元,余款10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苏 敏人民陪审员  郝总路人民陪审员  钱小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唐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