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三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新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三初字第119号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树华,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号21号楼4单元403号。被告:李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武惠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