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2013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2月30日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伙同高某甲(男、小名)、贝贝(女、小名)骑着摩托车窜至成安县道东堡乡道西堡村东,将张某停放在���边的大运牌汽油三轮车载货摩托车趁其不备盗走,后被告人高某逃跑至肥乡县李堡村时被民警抓获,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成安县物价局评估,该被盗汽油三轮车价值437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伙同高某甲、贝贝骑着摩托车窜至成安县道东堡乡道西堡村东,将张某停放在路边的大运牌汽油三轮车载货摩托车趁其不备盗走,后被告人高某逃跑至肥乡县李堡村一葡萄园被民警抓获,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成安县物价局评估,该被盗汽油三轮车价值4370元。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张某陈述,2013年7月19日下午大约4点钟左右,其和家人骑着汽油三轮车到俺村东边的地里干活,突然听见路边汽油三轮车的响声,其在地里看不见就上到大棚的顶上看到有一名男子正骑着其的汽油三轮车向东跑了。其一直追到东边的道东堡与俺村路的交叉口,这时遇到北边过来一辆公安警车,其拦下警车说刚才有人偷了其的汽油三轮车向北跑了。民警带上其追到进肥乡地界的李堡村一葡萄园地里把那名男子抓获了。2、证人牛某证言,2013年7月19日18时左右,其开着车去肥乡县李堡村收葡萄,走到道西堡村口见一男子正和民警说汽油三轮车被偷了向北跑了,其往北行驶河疃村没多远,见一男子骑着一辆汽油三轮车,还有一个男子骑着摩托车带着女的用脚蹬着三轮车,警车快追上他们时,那骑摩托车的男子带着女的猛加油门向北跑了,警车追到���乡界李堡村一葡萄园里将偷汽油三轮车的男子抓住了。3、抓获证明、办案说明。4、辨认笔录。5、价格鉴证结论书。6、扣押物品清单、领取证明等证据。7、被告人高某供述,2013年7月19日中午,邻居高某甲让其一起去肥乡接他女朋友,当时大约是下午4点多接上高某甲女朋友贝贝后,高某甲说从成安县城回邯郸县家,高某甲说路上捎点东西,当我们走到成安县道西堡村口向西走了约100米左右见路北小路上有一辆汽油三轮车,高某甲从口袋里拿出丁字形锥子把汽油三轮车撬开,其骑着汽油三轮车向成肥路往北走,高某甲说后面有警车追,其往东边拐步行跑了大约200米左右一个葡萄园里被民警抓住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齐新亮审 判 员 任建梅人民陪审员 马青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亚雪 搜索“”